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首批纳入160种符合相应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通知》提出,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的中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自治区药监局备案同意,且取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后,自治区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梁婧姝)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首批纳入160种符合相应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通知》提出,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的中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自治区药监局备案同意,且取得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后,自治区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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